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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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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拘留时间从《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时间开始计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告知其真实姓名、住址,使得身份不明的,机关将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在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其拘留的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一、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吗

1、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机关办案各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拘留期限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日,其中包括提请检察批捕的7日。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2个月。

3、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4、对于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达7个月”;另有重要罪行的还可重新计算。

三、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期限最长为37天,首先机关要在最长30天内,向人民提出是否对被执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其次,人民要在接到机关申请批捕后7天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上述两个时段相加就是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最长期限。

1、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相关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特殊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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