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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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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转让采矿权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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