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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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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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