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下: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管辖,或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同时可以自行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管辖。
一、租赁合同诉讼地可以约定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对此,最高人民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
二、借款合同管辖的确定如何
合同纠纷的管辖,具体如下: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确认该合同无效的管辖
确认无效合同的管辖首先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确定管辖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协议选择管辖。未事前约定,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