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解散资产的处置办法: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按照清算报告,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三)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四)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五)裁定解散。
二、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三)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强制清算时才由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四)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