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一般认为,该条款的本意其实倾向劳动者。
所谓工伤,顾名思义是因为工作而引起的伤病,所以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承担包括医疗、康复、工资、各类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作中突发的疾病”是否一定就是“因工作引起的疾病”,并不能一概而论。“通宵看球不睡,上班长眠不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在不问“工作”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将“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纳入“视同工伤”的范畴;并作出了48小时的时间限定。但在实际事故过程中,有关于这一条的评判常常会发生争议。因此,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评判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要点一:工作时间
要点二:工作岗位
要点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要点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判断,关键性的,也是实质性的要素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的判断,主要体系在“突发”二字上,一般应理解为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或者需要立即送医院急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突发疾病包括哪些病?
从条例规定里我们可以看出,并未对疾病的种类进行规定,也就是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而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