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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判决优先赔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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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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