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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伪造的专用罪构成要件

来源:宝玛科技网

法律分析:

1、伪造专用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专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专用的行为。2、出售伪造的专用,所谓出售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伪造的专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既包括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专用,否则不能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如非法出售真实的专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普通,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即非法出售专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非法出售罪等。所谓伪造的专用,是指通过伪造行为而产生的虚假,它并不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只要足以以假乱真、能蒙骗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己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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