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外就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到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机关意见;
3、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报审批机关批准;
4、批准后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同时将判决书复印件等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同级机关和人民。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
5.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