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__年生育
一、我国现行生育: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一
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奖励
一、晚婚、晚育奖励: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为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
费中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从20__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五)19__年_月_日以后出生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19__年_月_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处理
不符合法律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
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它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