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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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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期间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终止经济合同对方造成经济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承兑人已支付或承兑;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被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被列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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