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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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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案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该罪,应当立案追诉。

一、什么标准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才立案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构成条件

以下要件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

1、主体要件: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客体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4、客观要件:表现为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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