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x0008_土地征收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买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率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