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注:经最高人民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知识产权的诉讼管辖管辖权这件事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2.
(1)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4.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5.最高人民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