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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但是现在通知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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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开发商逾期交房能不能拒收房呢? 市民刘先生买了一套预售 商品房 ,约定交房日期,但开发商并没有按期将房子交付给他。前两天,开发商终于通知刘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由于刘先生担心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所以不敢贸然接收房子。另外,在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前,刘先生能否拒绝接收 市民刘先生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约定交房日期,但开发商并没有按期将房子交付给他。前两天,开发商终于通知刘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由于刘先生担心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所以不敢贸然接收房子。另外,在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前,刘先生能否拒绝接收房屋呢?这位刘先生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自己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 理由如下: (一)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二)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 (三)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购房者也不能仅以开发商未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因为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在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就已经转移给你。在此情况下,拒绝接收房屋,对你并无益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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