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专用 (含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由 一般纳税人 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普通(含 普通 、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门票、过路(过桥)费、定额、客运和二手车销售统一)由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 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上注明的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普通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少了抵扣联。 各种口味的果汁,随心榨 广告 广告详情 (二)专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认证、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不得用于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 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专用;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专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