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单位没有权贴封条。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设立的派出机关,通常会领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职权,并承担因履行行政职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地享有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权。
贴封条其实就是法律上的“查封”行为,属于“民事执行”,包括如下意义:
1、由国家机关执行,在我国,是法定的民事执行机关;
2、包括查封在内的民事执行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3、查封等民事执行需要由债权人的申请;
4、查封等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
5、查封等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