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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爆炸物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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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定义既不明确要求积极的作为,也未明确规定消极的不作为,只要求控制某种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 管制 物品即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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