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如果有本市常住户口,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没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没有共同居住人,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如果有本市常住户口,也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有多人符合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条件,需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则出租人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则由出租人确定承租人。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拓展延伸
房主去世后,使用权房是否会被继承人继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主去世后,使用权房通常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使用权房的继承权益可以通过继承程序进行合法转移。继承人可以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的规定,享有对使用权房的继承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主在使用权房上存在债务或负担,继承人在继承权益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此外,继承人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继承登记等,以确保继承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在房主去世后,使用权房的继承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于多人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应协商确定承租人,如协商一致则出租人应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则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此外,在继承使用权房的情况下,继承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继承手续,并注意可能存在的债务责任。因此,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