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不能三次起诉,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一般情况下,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结束之后,要按照程序将案件报给同级的人民,而此时应当依法对案件作出审查,确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
如果案件撤诉,则第二次还可以再起诉;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判决且生效的情况下,则不能再起诉了,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2、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