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罪是过失类型的罪名,但不属于过失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罪构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失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4、失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5、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针对于失职罪,其相关判决要根据具体的罪行来看是属于哪一项罪名。确定好罪名之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犯罪事实以及对于相关事件影响的严重性,最终来判决其相关罪名。如果涉及到的罪行不是非常严重,并且犯罪嫌疑人有做挽回的相关措施的话,那么将会进行从轻处理。
一、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的适用范围
2018年4月17日,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监察管辖88个罪名分为六类,分别为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罪名)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等。五、责任事故犯罪(11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六、其他(19个罪名)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