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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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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 申请重新鉴定 ,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法律客观:

《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

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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