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被辞退,则无需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如果员工因不满公司或合同规定而提出辞职,则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解除合同的实际原因,并对相关赔偿进行认定。被辞退时需要签解除合同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认定员工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辞退违纪员工时,做到有备无患。
法律分析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被辞退,则需要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是,如果是员工因不满公司或合同规定而提出辞职,则无需签署相关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解除合同的实际原因,并对相关赔偿进行认定。
一、被辞退要签解除合同吗?
被辞退要签解除合同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
1、认定员工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违纪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
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辞退违纪员工时,做到有备无患。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有瑕疵,可以拒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权益。
公司辞退员工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相关事项的认定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的实际辞退原因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避免造成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可以提出起诉来判决处理。
结语
被辞退的员工需要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如果是员工因不满公司或合同规定而提出辞职,则无需签署相关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解除合同的实际原因,并对相关赔偿进行认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认定员工是否违纪,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有瑕疵,可以拒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