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户口性质的准确依据:1、配偶户口可以迁至当事人所在村,但不能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可以挂靠在农村;2、不属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除非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户口性质应以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答复为准:
1、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至当事人的户口所在村,但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2、一般来说,不属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没什么必要迁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拓展延伸
户籍登记的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定
户籍登记的区分主要基于居民在农业或非农业领域的就业情况。农业户口指的是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农村经营活动,并在农村落户的户口类型。而非农业户口则是指居民在城市、工矿企业、服务业等非农业领域就业,并在城市或非农村地区办理户籍登记的户口类型。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享受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户籍登记部门根据居民的就业情况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将居民的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以便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结语
户籍性质的确定应以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答复为准。一般情况下,配偶户口可以迁至当事人所在村,但前提是不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挂靠在农村。不属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除非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中的规定。户籍的区分主要基于居民在农业或非农业领域的就业情况,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户籍登记部门会根据居民的就业情况和规定进行划分,以便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