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噪音分为好多种,有些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有些属于机关管理,交通运输噪声需要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处理,工业生产及建筑噪声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