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过错推定的责任8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高空坠物共同侵权责任吗
高空坠物算是共同侵权责任。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