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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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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的。

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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