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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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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总体分为四种: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的、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由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不受保护的原因在于没有独创性且在客观上有迅速传播的需要。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没有创造性特征,属于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专有,故不受著作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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