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应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生效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劳动仲裁决定的,受害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劳动仲裁决定,受害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需加盖公章或申请人本人签名;2.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委托代理资料;3. 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如有财产保全措施,需提供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以上是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基本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