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涉嫌挪用罪。
1、挪用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进行营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法律依据】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