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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用规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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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4.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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