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属于人民的受理范围的房产纠纷有:1、因落实而引起的房屋纠纷;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产;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