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要出具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予以批准: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批准。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材料;
(三)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批准: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批准。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