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工作的义务;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区别在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二、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1、两种合同的设立目的不同。雇佣是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的合同,雇佣是为了劳务本身。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完成某项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另一方的协议,另一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一定的报酬。这项工作的结果是具体的,只能由承包商通过自己独特的劳动技能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求;
2、合同一方对合同另一方的意志控制程度不同。由于雇佣合同是一种以供应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主必须严格控制员工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努力做到听指挥一切工作。在加工合同中,由于定作人以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支付报酬的前提,定作人只关心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而不控制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有自由意志;
3、在履行合同第三人造成伤害,法律责任也不同。在雇佣合同中,由于雇主必须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以获得最大的利益,雇主在执行职务时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追究雇主的法律责任,雇员在执行职务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有自由意志,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承包人在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义务。
三、运输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