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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如何判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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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对于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首先应判断事故的责任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后车撞到行驶中的前车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应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因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应由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因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警示标识,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应该由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4、因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识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 应由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因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应由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6、因前车倒车或溜车撞车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程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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