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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案件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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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一庭: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耽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民二庭: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高级人民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促进审判的专业化分工,合理分配案件,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和高级机构改革后的审判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将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划分如下:

民一庭: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客运运输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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