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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缺少宅基地的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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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申请宅基地,条件包括:子女分户需宅基地、外来人口落户需宅基地、搬迁需宅基地。不予批准条件:未满18岁、已有足够宅基地、出卖或出租住房。

法律分析

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申请条件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拓展延伸

解决农村宅基地不足的有效措施

农村缺少宅基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可以加大土地供应,通过划拨农村集体土地或者进行土地扩容,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其次,可以推行土地流转,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的宅基地租赁或出售给有需求的人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此外,可以建立宅基地共有制度,通过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分配宅基地资源。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规划和使用监管机制,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综上所述,通过的引导和规范,加大土地供应,推行土地流转,建立宅基地共有制度,加强管理监管,我们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不足的问题,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结语

农村宅基地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大土地供应,推行土地流转,建立宅基地共有制度,加强管理监管,以提供更多宅基地资源。这样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宅基地。

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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