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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怎么申请国内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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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的主体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2、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3、提出请求的期限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申请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在关于外国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没有时间。

一、劳动仲裁执行管辖怎么确定

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申请强制执行。

1、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4、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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