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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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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发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我国的环境标准,既是标准体系的一个分支,又属于环境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性质。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目标的定量化体现,是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最基本、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依据,也是衡量环境管理工作最简单、最明了、最准确的量化标准。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完成600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并正式发布标准300余项环境标准。我国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和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
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有: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02)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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