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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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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起诉,人民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③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起诉,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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