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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准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才立案

来源:宝玛科技网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情形包括: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拓展延伸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是一个涉及法律和保护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求存在实质性的聚众行为,即多人参与的阻碍行为。其次,要求该行为具有明显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效果,即对解救行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是否有明确的意图阻碍解救行动。在适用范围上,该立案标准适用于各类案件中,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发生的聚众阻碍解救行为,都应予以适用。这一标准的确立有助于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的实现。

结语

以法律为基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是确保保护的重要问题。立案需满足实质性聚众行为、明显阻碍解救效果和主观故意。适用于公私场所,保护被收买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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