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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探望子女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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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子女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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