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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法律问题

来源:宝玛科技网

法律分析:

《民法典》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权利是只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因共同关系产生的社员权三种权利。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由特定的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排他性的使用权。他的确定应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是以开发商与业主购买建筑物时的合同进行约定,如业主购买映业主共享的车库。二是业主大会同意与第三人或者其中的一个业主签署专有使用权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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