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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约束()的权利,督促其履行(),管理(),为公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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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督促其履行自己的职责,管理公共事务,为公众提供服务。
行的基本原则是行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实施前基本准则。
行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符合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十一条 行规由组织起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规由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上报前,应当与法制机构沟通。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五条 行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各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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