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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能否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来源:宝玛科技网

手机录音作为法律证据的使用需分情况。若违法获取或侵害他益,不可作为证据;但未违法且未侵权,则可作为定案依据。录音需真实存在,可通过公证保全真实性。来源需合法,经法定程序提供。秘密录音未必无效,只要未违法侵权。录音内容需与案件相关,有逻辑联系。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手机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需要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则该手机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手机录音证据具备证明力,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录音证据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诉讼当事人确实使用设备录取了音频资料,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a、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b、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c、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d、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e、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2)录音材料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不能是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在这里需要知道,秘密获取的录音也就是偷录音未必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偷录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3)录音的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具体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结语

手机录音作为法律证据,需根据情况而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录音需满足真实存在、合法来源、与案件相关等条件。电子证据须保全真实性,可通过公证处认定。证据还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认定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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