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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是永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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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出入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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