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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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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2006年1月1日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变更前的预计净残值率计算月折旧额,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直至该些固定资产被处置;对2006年1月1日后新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变更后的预计净残值率计算月折旧额,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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