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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可以规定性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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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对技术的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实施方式等方面做出,但不得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性规定的范围有哪些

1、使用权限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以让与方是否可以再详谈的地域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标准,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使用期限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

3、使用地区: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并可同时约定与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地区。如果合同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视为受让方享有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4、实施方式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和实施方式。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即可以是技术方法,也可以是技术产品。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方法,而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和用途时,让与方可以在合同中受让方只能将其用于某一种或者几种目的或用途。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产品时,转让方可以在合同中受让方在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上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该产品的具体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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