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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四个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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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四个范围并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支持起诉。

一、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人民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十四条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人民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人民受理人民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第十人民认为人民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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