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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一般不判解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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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如此那么不判离婚的依据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然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离婚起诉状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这是不判离婚的情况中最常见的一种。因为很多人对离婚起诉书不重视,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对于这样的起诉书,会认为当事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3、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不判离婚。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与军人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才能离,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军人自己同意离婚,否则不会判离婚的。

4、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判离婚。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都不会判离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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